污染环境罪案例河北某化工厂私设暗管排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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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例|河北某化工厂私设暗管排放危险废物致人死亡案

「摘要」

年2月至年5月,涉案的河北某化工厂员工,联合多人,将化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废盐酸,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城市下水管网,偷偷排放。废碱液、废盐酸均属于危险废物。某次偷排过程中,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人死亡。经法院审判,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涉案地点」

河北蠡县

「基本案情」

年2月,被告人董某将应由黄骅市某家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某1处置。后刘某1联系被告人刘某2租用被告人李某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年2至5月,董某雇佣被告人石某等,将.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年3月起,被告人高某等明知被告人娄某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某处置。娄某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某等人处置。张某、段某等人又联系李某,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年5月16、17日,石某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年5月18日上午,张某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某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某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判决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董某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某、贺某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某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近年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现象屡禁不绝,环境风险日益凸显。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呈现的大幅增长态势,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服务保障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等挖设隐蔽排污管道,将废碱液排放至城市下水管网,被告人张某等利用同一暗道排放废盐酸,造成一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法沿革:

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分别于年6月29日、年4月24日、年11月7日,进行了三次修正。

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年伊始,我国经历了来自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考验。新《固废法》明确了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新《固废法》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评价的内容。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新《固废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新《固废法》要求政府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新《固废法》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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