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国民法院
赏格布告
本院在施行请求施行人宋某某、王某某与被施行人王春娜交易条约胶葛一案中,因被施行人王春娜未践诺成效国法布告断定的责任,现请求施行人向本院提议赏格施行请求,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资产探望多少题目的规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矩,本院特公布赏格施行布告以下:
施行根据:()冀民初号民事判定书
涉案方向合计:元
被施行人
姓名:王春娜
身份证号:
****
地方: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留史镇朱佐村
凡自本布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供应被施行人王春娜资产线索,并按照该线索有用施行的,将赞美告密人国民币元;增进本院全额施行到位的,将赞美告密人国民币元。赞美资本由请求施行人担任。
本院留心允诺:对告密人的相干音信将严刻给予守密。
告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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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国民法院
二O二一年仲春二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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