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一人因非法占地被公诉

明天周限行

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并依法提起了公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详情

年2、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的承包地上堆放砂石料,被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时查获,经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督促整改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刘某某在明知压占违法的前提下,仍未将砂堆移除。后经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砂堆所占地属于基本农田,经刘某某指认,其所占基本农田面积约为6.5亩,且砂堆压占的农田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破坏。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对于本罪中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本案中刘某某破坏的农田为6.5亩已经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符合追诉标准。

检察官说法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一些非法占用农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针对此现象,我院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已经对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部门也已经做出回应,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同时我院呼吁广大群众一经发现上述破坏农用地的行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向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同有关责任部门共同保护我们所依赖的生态环境。

来源: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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