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转自:蠡县群众法院
为充足欺诈社会气力搜索被实行人财富及线索,灵验的实行成效公法布告,维持公法威望,现遵照请求实行人的赏格实行请求,遵照《中华群众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群众法院对于民事实行中财富考察几许题目的规矩》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矩,特发表赏格实行通告以下:
实行根据:()冀民初号民事判定书。
涉案方向合计:元及稽延实验期间债权资本。
被实行人:李甲,男,年2月9日诞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北埝乡褚岗村2区21号,百姓身份证号码:1302X。
凡自本公告发表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告发被实行人李甲下降及躲藏地方,督促本院搜索到被实行人的,本院将嘉奖告发人群众币元;另外,督促本院全额实行到位的,将再嘉奖告发人群众币元。
本院端庄许诺:对告发人的关系讯息将老成给予守密。
告发接洽-
蠡县群众法院
二〇一八年蒲月三十一日
预览时标签不成点收录于合集#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