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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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年第2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冀执2号

被执行人:范瑞锋,男,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临城县黑城镇魏村,身份证号1322230413****。

被执行人:赵海娟,女,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城县黑城镇魏村,身份证号130701****。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范瑞锋、赵海娟共同给付原告合伙投资款元。

二、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王全法,男,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临城县临城镇解村,身份证号1322230719****。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王全法偿还原告欠款元;其中王全法于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元,于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元,剩余元于年2月8日前全部偿还完毕。

三、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张力红,男,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东镇镇西镇西,身份证号1322230501****。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力红给付原告借款元,分别于年6月30日前偿还元,剩余借款于年9月30日前偿还元,以后于每季度月底前偿还元,直至还清为止。

四、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赵建恩,男,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石城乡西冷水村,身份证号1322230226****。

被执行人:卜振英,女,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石城乡西冷水村,身份证号1322230206****。

被执行人:李晓,女,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石城乡西冷水村,身份证号1305281114****。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一、赵建恩、卜振英自年5月17日起至年7月17日止两个月内,偿还原告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元;剩余借款本金.54元及利息.28元,由赵建恩、卜振英自年5月23日起至年9月23日止每月偿还.41元;再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77元由赵建恩、卜振英于年10月23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二、李晓对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执行案号:()冀执66号

被执行人:冯栋,男,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城镇射兽村津城加油站,身份证号:130213****。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冯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年6月5日至年11月21日按借款本金10元计算利息;年11月22日按借款本金元计算利息;年11月23日至年1月22日按借款本金元计算利息;年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

六、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李朝国,男,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鸭鸽营乡东渎村,身份证号:1322230817****。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七、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岳丽倩,女,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赵庄乡驾游村号,

身份证号:130911****。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一、被告岳丽倩欠付原告剩余租金及其他损失合计元整,该款项由被告分两期进行支付:被告岳丽倩于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价款元,于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价款10元;二、如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岳丽倩名下的车牌号为鄂JJN的奔驰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被告岳丽倩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八、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乔俊超,男,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黑城镇竹壁村,身份证号1322230307****。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乔俊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已付元)。

九、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黄增朝,男,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鸭鸽营乡西渎村,

身份证号:1322230108****。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黄俊朝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元。

十、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赵建广,男,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临城镇西街1号,身份证号:1322230924****。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赵建广拖欠原告租金元及利息。

以上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临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原标题:《临城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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